被人打了一巴掌,还手不算正当防卫

唐山打人事件后,全网掀起了一波讨论狂潮。

批判这个事是肯定没问题的,但有人故意往歪节奏上带,不仅把零星地痞恶霸作恶的事情上升到否定全中国的地步,还有人故意往制造社会更大暴力,倡导人人施暴的角度上去引导。

就连号召人人持刀,有人打你就上去捅刀,乃至于宣称持枪,有人打你就开枪这种行为都应该算正当防卫,不允许就是国家不公,法律不公等离谱言论都出来了。

各地的警方账号紧急出来普法,说什么是正当防卫,但并不被大众理解,被人喷的体无完肤。

比如说陕西警方就做了个视频,说被人打了,不建议还手。

这个普法视频里说的很明确,如果你被人打了,想还击,那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对方危及了你的生命。

如果对方没能危及你的生命,那么你不能还手,你要做的是立即逃跑且报警,然后警察会给对方狠狠的惩罚。

如果对你造成了轻微伤情,那么对方会被拘留且罚款。

如果对你造成了轻伤及以上,那么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想轻判需恳求你的原谅。

但是,陕西警方再次强调,这都不算危及你的生命,所以你不能还手,如轻率还手,那么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不允许轻率还手,除非危及你生命,否则你要么坐牢要么住院,这是陕西警方给出的结论。
类似这样的结论其实很常见,很多派出所门口都贴过这样的公告。

但很显然,公众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我被人打了,凭什么不允许我还手,我还手了就要么坐牢要么住院?凭什么?我就问你凭什么?

陕西警方之所以被喷,还被特地截图到处喷,就是因为只讲结论,不讲凭什么。

警方没错,理由不好讲,内容有点长,但肯定会增长你的见识,请大家耐心观看。

很多人说中国的正当防卫写的很模糊,条件很难达成,普通人根本没办法正当防卫。

但其实你错了,中国的正当防卫写的很清晰,而且是为了整个社会好,只要你懂法,要做到正当防卫很简单。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行很明确,当你遭受此类暴力犯罪的时候,你拥有无限防卫权,只要对方不转身逃跑,即便你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凶这个定义就有点模糊,是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通常来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自由裁量权很大。

比如说唐山打人案,当醉酒小混混绿衣男调戏白衣女子,直接上手摸人时,犯寻衅滋事罪/性骚扰罪没问题。

白衣女回击,骂绿衣男变态,此时不犯法。

当绿衣男直接甩手打白衣女一个巴掌时,继续触犯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罪。

此时最有争议的点出现了,白衣女同伴,一个黑衣女,直接抄起啤酒瓶爆了绿衣男的头。

如果时间点到此截止,警察瞬间出现终止争斗,那么黑衣女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见义勇为,会按打架斗殴被警察和绿衣男一并带走进行处罚。

但是,时间点没有截止,警察也没有出现,绿衣男暴怒后纠集同伙,7男2女总共9人,围殴白衣女,把白衣女打的很惨,并用啤酒瓶爆白衣女的头。

此时,绿衣男的同伙7男2女,犯聚众斗殴罪,同时对白衣女的动手行为,可升级为“行凶”。

根据舆论程度,根据法院自由裁量权,把这个伤害行为升级为“行凶”没有太大问题。

黑衣女抄啤酒瓶爆头一事,严格按时间点来算的话,不算正当防卫,因为发生在“行凶”之前。

但黑衣女的这一啤酒瓶并没有命中要害,没有造成绿衣男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后果,即便在啤酒瓶爆头之后暂停时间并立即进行判罚,责任也很小,再加上后来绿衣男等9人同伙明显就是20年前黑恶势力的做派,暴行惊动全国,所以这点小事也就算了。

但是,这并不代表被人打了之后还手或用啤酒瓶爆头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当场从身上拿出刀捅了施暴者,那更不是正当防卫。

绿衣男等7男2女必定会被法律严惩,这次的暴行会从重从快进行判决,但并不代表能以此鼓励啤酒瓶爆头甚至随身带刀准备捅人的思想和文章。

此类言论,全部都是害人之言。

回头开头的话题,假定你被人打了一巴掌,此时你还击算不算正当防卫。

简单的说,因为一巴掌很轻,不属于行凶,更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所以只要你还击,无论任何手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体现在实践中,就是两个人打架,无论谁先动的手,到派出所里警察一看,你们虽然脸都被打肿了,但一个轻伤都没有,更没有重伤,那直接一律按互殴处理,根本懒得管前因后果。

很多人打架后喜欢找警察评理,说是他先动的手,警察同志你要把他抓起来,还要让他赔我钱,我有证据,这里有摄像头录像。

就算有录像,就算确实是对方先动的手,但你还手了,那就是互殴,要么就把这事算了,要么就警察把你们俩都抓起来,然后全部罚款。

当然,如果一方轻伤到重伤,一方没事,那就要按故意伤害罪处理了,但还是不考虑谁动的手,而是谁伤重谁有理。

实践中派出所就是这么操作的,你要是不懂这个,吃亏的是你,而不是别人。

至于为什么这么操作,那也是有原因的。

首先,当有人打了你一巴掌,如果允许你正当防卫,那允许到什么程度?

有人打了你一巴掌,然后你二话不说,直接拿出刀把对方捅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很明显,这种行为要是算正当防卫,那全社会都乱套了。

专精于犯罪的团伙,会研发出无罪杀人的办法,专门挑衅你,辱骂你妈,辱骂你女儿,辱骂你家人,突破你的底线,故意激你动手。只要你情绪激动,动了手,比如说有推搡行为。

那对方直接就一刀把你捅死,然后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你觉得自己打他一巴掌,是因为他侮辱你家人,但他毕竟只动口没动手,你动手了,所以他杀你无罪。死后到了地府,你服吗?

肯定不服对吧,恶人明明是对方,凭什么我被杀了还要因先动手负全部责任,对方甚至在杀了你之后还可以很大度的表示你应该赔的50两医药费责任他们不追究了,而他杀你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当有人打了你一巴掌之后,法律允许你直接杀了对方,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不杀,打成重伤行不行?当然也不行,理由是一样的。

打成轻伤,也不行。法律认定的轻重伤和常人认定的轻重伤完全就是两码事,脸被打肿,看起来很惨,这在法律上最多就是轻微伤。

甚至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这都是轻微伤,更别提只是皮肤肿了而已。肋骨骨折2根以上,这个才算轻伤二级,断6根以上,才算轻伤一级。肺破裂,这个才算重伤。

再举个更明确的例子,被砍断小拇指,只算轻伤,掌骨骨折只算轻微伤。

所以,有人被打一巴掌,就允许他把别人打到眼眶骨折或掌骨骨折这种轻微伤,肯定是不合理的。

那别人打我一巴掌,我也打别人一巴掌,以牙还牙行不行?这样总不过分吧。

问题倒是不大,但这种行为属于激化矛盾。

此时分两种情况,打你一巴掌的那个人是个歹徒,或者是普通老百姓。

当习惯于暴力犯罪的歹徒打了你一巴掌,然后你打回去一巴掌,那会是个什么结果?

很明显,这只会激发歹徒的凶性,然后导致你受到更大的伤害,远远超过你想象极限的伤害。

连鼻骨骨折这种轻微伤都无法接受的普通人,最好不要去激怒那些动不动就把人打成轻伤乃至于重伤的歹徒,这是为你好,因为警察不是神,不可能在歹徒行凶的一瞬间就抵达现场把你救出来。

等歹徒把你打完了警察再去把他抓住,就算惩罚再严厉又能怎样,伤害的是你自己。

如果对方是个普通老百姓,那普通老百姓打你一巴掌,这是典型的治安案件,对方没有大量伤害的能力和心理准备,你也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后交给警察处理。

但你在有条件报警的时候不报警,不让警察插手,非要打他一巴掌,这很明显就是在故意攻击对方身体,他是有伤害你身体的意图,但你也有伤害他身体的意图,判互殴很正常。同时,你还击他一巴掌的行为会导致事态扩大,双方暴力升级,造成社会总暴力程度增大。很明显,法律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综上所述,当你被打一巴掌的时候,无论对方是什么人,什么情况,只要不危及你生命安全,法律都不支持你还击,一律建议你立即逃跑并报警找警察处理。

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允许你还击,那是因为假如你命都没了,那法律即便抓住了歹徒进行惩罚,也没办法帮助到你,所以允许你还击,且无限度还击。但是当没有危及你生命安全的时候,法律对打人者的惩罚,远远大于你还击的那几下拳头。

不信的话,你下次遇到冲突的时候可以打别人一巴掌,对方只要不还手,直接躺下并报警,你就知道到底是拳头的惩罚大,还是法律的惩罚大了。

中国的这种法律制定,其实遵循一个精神,就是社会矛盾和暴力总量必须降低。

假如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提升了,那这就是恶法,应该修改。假如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减少了,那这就是善法,不应该修改。

简单的说,在中国的立法精神里,中国公民有退让义务。退让义务贯穿了中国所有的制度建设和法律条文,和谐社会也是这一精神的体现。在最常见的冲突领域,交通事故案的处理中,这种退让义务体现的更为明显。

但是,中国法律也给退让义务设置了底线,当法律规定的那几种重大恶性暴力降临时,你可以使用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是有限度的,法律允许你用小暴力去制止大暴力,但绝不允许你用大暴力去制止小暴力。你的所作所为,必须是在削减和减少社会的暴力总量,这个是可以的,但不能是相反。

中国法律坚决反对公民私力救济,坚决反对升级冲突,坚决反对以暴制暴。

被人暴力侵害可以报警,但绝不可用更大的暴力去制止这个暴力。在认定这个暴力的大小时,是否持械,是很重要的标准。基本上谁持械谁理亏,不持械的一方触发正当防卫。

这些所谓的械,指刀枪棍棒和石头砖块等,这些基本没什么争议,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桌椅、马扎、啤酒瓶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判定是否属于械具。

举例,A和B在操场约架,双方本属于标准斗殴,结果A突然掏出一把刀出来,蓄谋攻击,赤手空拳的B临时从地上捡起石头,一击砸中A头部导致重伤,属正当防卫。

这就是谁持械谁理亏的典型,因为你故意持械放大了社会暴力,增加了社会总伤亡。

再举例,街头随机冲突。A用拳故意攻击B,但是B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反击,造成A严重受伤,这不属于正当防卫,B至少是防卫过当,或涉嫌故意伤害罪。

A用刀故意攻击B,然后B抢下A的刀具,或从路边临时获取砖头、棍棒、啤酒瓶等反击,造成A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负责。

A用拳故意攻击B,然后B用拳反击,击中A要害,如果没有造成A严重受伤,那么属治安案件,警察各打50大板,和稀泥处理。

如果造成A严重受伤,列入刑事案件,而且B连搞个防卫过当都很困难,大概率属故意伤害罪,最多法官考虑A先动手情节给与B一定轻判。

除非B能证明A用拳给自己造成了生命威胁,自己实在是没有办法,不还手一定会死,没有更好的选择了,这几乎不可能证明,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这样的事情。

因此,当一方主动攻击时,除非动用刀具,另一方最好的结果就是逃跑外加报警,不要还手。

谁持械升级武力谁理亏,谁受伤轻谁理亏,双方均赤手空拳且不造成伤亡,那就算互殴。是否先动手,会适当考虑增加一定罪责,但绝对不代表还击的另一方可以免责。要想完全免责,那就把暴力降低到零,自己履行公民退让义务,一点不动手,直接报警等警察来处理,此时警察100%站你这边。

这种法律并不是让好人憋屈,坏人得逞,为补偿履行退让义务的公民,惩罚那些增大社会暴力和冲突总量的人,法律同步设置了对挑衅者极大的惩罚。

你明明只打了对方一巴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微乎其微,为什么警察来了之后你要赔几千乃至于上万块钱给躺地上的对方当检查费,还可能被抓进去拘留?

至于吗?仅仅一巴掌,确实不至于惩罚那么重,但为了平衡,必须这么做。

理解了以上立法精神后,你就可以轻易理解怎样做才算正当防卫了。

首先,你防卫动用的暴力,必须小于或等于对方使用的暴力,否则最少也是个防卫过当。

其次,当对方逃跑,停止使用暴力的时候,你不能再继续使用暴力,否则也是防卫过当。

举几个实际案例,让大家更深刻的理解这两句话。

中国有个功夫大师,叫陈鹤皋,此人和一般的中国武术大师不一样,他的武术门派是中国唯一有击杀记录的存在。一般的武术大师,是这样的,提倡武林要以和为贵。

而陈鹤皋的画风,是这样的。

陈鹤皋以前比武时,特征是乱吼乱叫、凌乱的步伐、夸张的姿态,打人只打下三路,插眼踢档无所不用其极。

正常武林人士对陈鹤皋的评价是“毫无武德”、“疯狗拳”等负面词汇,从来没人说他好话。

也不怪他们用词负面,毕竟陈鹤皋发明的功夫,是能把咬人脖子当成一个专门的招式给写进去的。咬招都能发明出来,这确实和其他武术派别格格不入了。

但是,陈鹤皋的弟子总共击杀4人,伤11人,都被判正当防卫。
陈鹤皋授徒,教的第一个本门心法,是《刑法》。

陈鹤皋教育弟子,在遭遇歹徒时,出手次数一定要少,最好只出一次手,哪怕一击必杀,你都是合法防卫,其次在出手前一定要警告对方,发出很尖锐的怪叫,恐吓对方不要靠近。
此时如果对方还要靠近,那你动手反击,谁都不会说你不是。

2001年,弟子冯建汉的父亲和哥哥被村霸带着11人带木棍等械具堵在了家里并打伤,冯建汉徒手打死1人打伤2人,吓退9人,被判正当防卫,且跑掉的9人还要反过来赔冯建汉医药费。

被判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对方故意挑起事端,人多,且持有木棍等械具,而冯建汉是被动反击,且徒手。

因此,属正当防卫没毛病。

2002年,弟子刘艳在东莞和7名流氓发生了口角,争执后7个流氓拿着西瓜刀追砍刘艳,然后刘艳掏出剪刀,施展了门派里师传的剪刀功,边逃边打,反杀1人,重伤3人,被判正当防卫,不需承担责任。

属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7名混混手持西瓜刀等管制刀具率先砍人,触发无限反击权,而刘艳随身携带的剪刀属普通居民物品,且刘艳无追杀情节,边逃边打只为自保,对方死1重伤3停手后也跟着停手。
因此,属正当防卫没毛病。

2005年,弟子罗神贵和女友在深圳乘坐公交时被小偷偷了手机,罗神贵发现后大声喝止,两人下车后遭遇3名小偷的围堵,然后小偷掏出了匕首。

随后,罗神贵使用剪刀和3名持刀歹徒搏斗,导致3名小偷1死2重伤,被认定正当防卫。

对方先动手,且持刀,罗神贵被动自卫,打死打伤无责,没毛病。

唯一被判防卫过当的弟子张泽中,于2000年被11人持械围殴,打死1人,重伤4人,剩下6人转身跑了,然后张泽中忘记了师门教诲,有了个追击6人的情节。因为追这个动作,张泽中被判需要为追之后的事情负责,因为此时他属于主动施加暴力者。

因没产生什么伤亡,被判防卫过当,赔偿2000元医药费,而在追击动作产生之前的1死4重伤,无需负责,因为对方持械。

从以上实际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都很明确,20年来从未变过。

再回头看看我之前给你说的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你的理解应该就清晰多了。

这个行凶,只要对方持有械具,你使用的武器等级不高于对方武器等级,比如砖头对砖头,棍棒对棍棒,刀具对刀具,那就没有任何争议的可以触发无限防卫权。

因为你行使的暴力等级较低,你是在用较小的暴力去制止较大的暴力使得整个社会暴力降级,而不是在用较大的暴力去制止较小的暴力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暴力升级。吃透这一法律原则,你就可以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

2014年3月,海南三亚某工地,陈某杰的妻子被几名醉酒男子调戏摸大腿,双方争吵后陈某杰被醉酒男子用拳脚、钢管等围殴,陈某杰护住妻子后拿出一把折叠式小刀(刀刃长约6cm),致对方1死3伤。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检方不服,进行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然认定陈某杰正当防卫。

请注意这里法院判决书的重点,首先特地写明了几名醉酒男子使用了钢管这种武器,然后特地写明了陈某杰使用小刀的刀刃长度。这一切都是在说明双方使用的武力等级,这也是法院驳回检方起诉的最大法律支撑点。

如果醉酒男子仅使用拳脚,未使用钢管等武器,而陈某杰拿出6厘米小刀致1死3伤,那检方起诉防卫过当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如果陈某杰违法随身携带刀刃长度超过15厘米的管制刀具致流氓1死3伤,那检方甚至可以起诉故意伤害罪甚至杀人罪,最多考虑流氓调戏情节给予一定轻判。

所以如果出现打架行为,一方持械,率先动用小刀、棍棒、石头等高等级暴力物品,那就等于送给对方无限防卫权,在自身逃跑之前对造成伤亡负全责,而对方不用对造成的伤亡负责,所以怎么打都是自己吃亏。

法律这么设定,就是为了降低全社会暴力等级,确定一个谁动用高等级暴力谁吃亏的判罚倾向。

拳脚是法律容忍的最低武力,因为拳脚长人类自己身上,扔不掉,所以对方使用拳脚无法触发你的无限自卫反击权,你也动用拳脚就是互殴。如果不这样规定,反而会增加社会总暴力和总伤亡。

要想对抗拳脚,使用比拳脚更低的武力等级,就只能不动手。为平衡,不让不动手的人感到憋屈,法律给与不动手的人高度保护,让动拳脚的人吃大亏。

很多人一碰就倒,躺地上,然后警察的判决会让你感觉到对方是在讹人。

不是讹人,是为了平衡和补偿。

因为这种法律倾向,这20年来中国社会上的小混混,敢带刀带棍动手的越来越少了,因为稳亏不赚,所以造成的社会总伤亡越来越低了。

到现在,甚至敢动用拳脚的小混混都少了,大老爷们互相吐口水,一碰就躺地上的情况越来越多,因为这就是法律鼓励的方向。

有人说这样很不够爷们,消磨了男人的阳刚之气。

打架斗殴怎么就叫阳刚之气了?减少社会总暴力量不好吗?

唐山打人案,7男2女9个小混混当众打人,在中国能震惊全国。

扪心自问,这种等级的暴力,在欧美那是极度常见,不可能震惊什么人,甚至在20年前的中国也是极度常见。

男女流氓用啤酒瓶打人,哪个人90年代上学的时候没听说过,实在是太常见了。

你知道欧美的凶杀率是中国的多少倍吗?

你知道欧美每年的暴力殴打犯罪率是中国的多少倍吗?

你可以去查查数据,10倍起跳,整个社会的暴力总量高到离谱。

而那些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暴力总量,又远远高于欧美。

20年前的中国,暴力犯罪率才更像是一个“正常的”发展中国家,如今的中国暴力犯罪率已经被压到了一个和自身经济等级远远不匹配,低到离谱的地步。

在这一波唐山事件中,很多所谓律师鼓吹的一些思想,如中国法律摧毁了中国公民拔刀相助的道义精神,中国从立法精神上就不鼓励你反抗等,还有一些带节奏的大V单纯鼓吹负面,赞扬以暴制暴,宣扬带刀捅人也属于正当防卫等。

他们真不是蠢,就是坏而已。

按全球同经济水平的暴力率判断,目前中国的法律大约可以把社会暴力总量降低几十倍左右,反过来说如果中国执行和欧美或东南亚国家一样的法律,社会上暴力伤人和凶杀案件大概会多上几十倍。

如果你认为这是好事,希望回到20年前那个车匪路霸横行的状态,那我也不和你辩,疫情结束了你可以去东南亚国家体验一下,机票也不贵。

但只要你还在中国生活,那我就要劝你一句,不要听信网上所谓带刀能让自身更安全之类,司法判定中凡是故意随身携带刀具的,一律按非良民处理,只要造成伤亡直接重判。

如果你特别想要正当防卫权,记住,让对方带刀带棍,只要他动用了械具率先攻击你,那你就具备无限防卫权了,你和他之间的所有死伤,全部由对方负责。

千万不要反过来。

读完此文,你应该对如何获得正当防卫权有了清晰的认知,但我希望你永远不要动用这个权力。

远离一切暴力,平平安安的生活,不受一点伤不打一次架,生活在一个所有人都不敢打架,动手就会被严惩,一切匕首棍棒石块永远砸不到你身上的社会,才是我们最优的选择。

记住,一切言行都向降低社会暴力总量这个方向上去靠拢,而警察和法律会帮你严惩那些不履行公民退让义务,故意增大社会暴力总量的人。这才是完整的正当防卫。